關于新加坡的鞭刑制度
關于新加坡的鞭刑制度
新加坡:少數幾個保留鞭刑的國家之一
新加坡的鞭刑制度源自英國殖民統治新加坡時的法律。
1948年,英國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在國內廢除了鞭刑,而在新加坡人們則認為這一制度能對犯人起到有效的威懾作用而保留至今。
1965年,新加坡獲得獨立,政治經濟都獲得了空前的自由。在法典中也正式出現了鞭刑的名稱caning,而且實施面也擴大了很多,對于很多重罪輕罪,都要鞭刑伺候。
1966年,為了打擊當時的反政府標語,在公共場合涂鴉成了被判強制鞭刑的罪名之一。
1973年,必須判處強制鞭刑的罪名已經有約30種,隨著罪名的增多,每年執行的鞭刑也從幾十起上升到幾百起而后又上升到上千起。
鞭刑對象及鞭數
根據新加坡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的規定,鞭刑的對象為50歲以下的男性罪犯。成年犯最多可判處24鞭,青少年犯(7歲以上,未滿16周歲)最多以10鞭為限。
對于女性新加坡的法律稍顯偏袒,由于一定的生理和心理的構造,女性在肉體上的承受能力要明顯低于男子,所以假如一男一女犯下同樣的罪行,情節也完全相同,女犯只判監禁,而男犯在監禁之外還要判處鞭刑。
行刑部位、刑鞭與鞭刑架
據新加坡官方政府公布的信息,新加坡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罪犯裸露的臀部。受刑時,罪犯必須一絲不掛,以彎腰的姿勢被獄警用結實的皮條牢牢綁在鞭刑架上,身體從胯部彎成90度,臀部高翹受刑。
行刑的獄警體格健碩。所用的刑鞭由藤制成,事先浸泡在水中,非常有韌性。刑鞭的長度和直徑都有嚴格規定。刑鞭長1.2米,粗1.3厘米。形象一點說約有掃帚把那么長,成年男子的小指頭粗細。
鞭刑架是特制的,整個刑架漆成藍色,形狀像兩個頂部相連而底部分開約1米的H形架。底部還有一個由四根木頭拼成的矩形木頭底座,犯人光著的腳就嵌在木頭底座里。
在犯人被綁一側的刑架上,有兩根橫梁(好象H中那一橫,但有兩根)。靠上的橫梁上薄薄墊著一層墊子,墊子與裹著羊皮或者泡沫塑料的木頭相似,橫梁的高度可以調節,一般放在犯人腰部高度,這是讓罪犯趴在上面的。靠下的橫梁幾乎著地,上面釘著兩根四個環的短短鐵鏈子,每根鐵鏈子的另一頭是一個D形的鐵環,上面系著一副腳銬。腳銬由堅韌的黑皮革制成,不銹鋼接口,寬約5厘米,使用時有細皮條使之牢牢縛住犯人腳踝。
在刑架的另一側,也有兩根橫梁,一根位置較高,是給刑架起固定作用的,另一根位置比犯人趴在上面的可調節橫梁略底,上面連著兩只與前文提到的腳銬相似的手銬,犯人在受刑時手被銬在上面。犯人手腕被銬著受刑時手還可以抓住這根橫梁。
必須確定犯人無不可鞭刑的疾病
新加坡刑事訴訟法231(1)節規定:“鞭刑行刑,必須有獄醫在場,并確定犯人的身體狀況可以接受鞭刑。”獄醫有權力隨時終止鞭刑,他的職責還包括刑后驗傷和治療。“鞭刑前犯人要全面體檢,有高血壓或心臟病等疾病者都可豁免鞭刑。
但經有關新方資料顯示,能夠豁免的是少之又少。而且在行刑時,無論是1鞭還是24鞭,都是一次完成,若犯人中途昏厥,則停止用刑。每鞭間隔為半分鐘。刑后數周內犯人一般都無法坐下,鞭刑的疤痕將是犯人終身的恥辱。許多犯人寧愿多坐幾年牢,也不愿受1下鞭刑。
鞭刑的意義: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
新加坡政府在公開場合一直聲明此舉是為了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打擊的結果是,新加坡新政府宣稱,據國際權威考證,新加坡政府是世界上暴力犯罪發生率最低的國家,甚至比丹麥、瑞士等社會關系和諧的國家還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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